达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神病患者救助管理工作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0]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151号)和《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精神,结合达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精神病患者救助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精神病患者是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进一步加强精神病患者救治、救助和监管工作对于扶助困难弱势群体、保护精神病患者人权、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强化日常管理,加大帮扶力度,使精神病患者生存状况得以明显改善,但在落实监管措施、提供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近期以来,全国一些地方和我市先后发生多起精神病患者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事件,严重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据调查,我市精神病患者已达4.15万人,其中需住院治疗的重性精神病患者达1万人以上,精神病患者救治、救助和监管任务十分繁重。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按照“属地救助、分级负责,家庭为主体,政府、社会救助相结合,部门配合、齐抓共管,救助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切实履职尽责,落实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精神病患者救助救治和监管工作,确保精神病患者得到及时救助和有效监管。
二、规范运作,强化精神病患者救治救助
(一)坚持救助原则。坚持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相结合,对生活困难的精神病患者,由民政部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并按最高标准执行;重性精神病患者发病期间应住院治疗,稳定期间可院外治疗。
(二)落实救治机构。依托市民康医院成立达州市特殊精神病患者救助中心,专门负责收养、收治民政救助机构收救的流浪无主精神病患者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明确救治程序。对在城区流浪的精神病人或在民政救助机构临时受助突然发病的精神病患者,由民政救助机构及时送至定点医院救治。对各单位、家庭内的精神病患者,家庭有法定监护人的由所在单位、乡镇和村、社区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将其送至定点医院救治;家庭无法定监护人的由所在单位、乡镇和村(组)、社区及时将其送至定点医院救治。稳定期精神病患者,由监护人落实治疗措施。
(四)保障相关经费。
1、在市民康医院(系精神病专科医院)接受救治的精神病患者,其住院医疗费按县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2、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精神病患者,其住院医疗费用由当地“新农合”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规定的报销比例上浮10%支付。因家庭生活困难无能力支付剩余部分的,由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最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3、对精神病患者家庭有法定监护人且具有医治能力的,其医治费用由家庭负担。参加“新农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新农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精神病防治县将贫困精神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项目,按有关规定予以救助。
4、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以及民政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精神病患者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其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经费从当年城乡医疗救助经费中支出;其住院医疗费按规定在“新农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在优抚医疗经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全额解决。
5、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精神病患者,其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提高10%。
6、由民政救助机构送往指定医院进行救治的流浪精神病患者,救治期间医疗费用由同级财政按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每季度结算、据实拨付。经救治的流浪精神病患者,民政救助机构应及时查明其住址并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接回;无家可归的送市特殊精神病患者救助中心收养、收治,公安部门为流浪无户籍的精神病人办理户籍关系,医疗保障部门为其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7、在市特殊精神病患者救助中心收养、收治的精神病患者,其医疗费用月标准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核定,由市或送养县(市、区)财政分别从城乡医疗救助经费中,按季度据实拨付,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具体结算事宜;家庭生活困难的精神病患者,其生活费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予以解决,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按所在地城市低保A类标准上浮20%给予保障,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季度办理结算事宜。
三、落实责任,强化精神病患者日常监督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层层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精神病患者的监管。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精神病患者居住地村(组)、社区要掌握辖区内的精神病患者情况,注意建档立卡,分类排队,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明确专人,落实措施,切实加强监管,同时与精神病患者家属签订责任书,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采取适当强制措施,避免因管控不到位而酿成大的事端。
(三)精神病患者所在单位要配合患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组)、社区及监护人做好监管工作。
(四)各县(市、区)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中的精神病患者以及经民政救助机构救治的流浪无主精神病患者,由其户籍所在地或救助地县级民政部门送往市特殊精神病患者救助中心收养。各县(市、区)社会救助福利中心、敬老院不收养精神病患者。
四、履职尽责,形成救治救助监管工作合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精神病患者救助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履行职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分级管理、属地救助、管救结合”的工作格局。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加强精神病患者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的人、由谁管”的原则,层层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做到不脱管、不漏救。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做好工作,并加强协作配合,坚决防止相互推诿、扯皮现象发生。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如下:
综治办:督促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精神病患者综合监管措施;对辖区各部门、各单位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公安部门:对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肇事肇祸的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措施;协助民政部门开展流浪精神病人身份查询;为流浪无户籍精神病患者办理户籍关系。
民政部门:承担流浪无主和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及农村“五保户”中的精神病患者的救治、救助任务;做好流浪精神病患者救助及送返原籍等相关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将符合条件的精神病患者纳入城乡低保。
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逐步增加对精神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财政投入,核拨有关经费,加强资金监管。
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报销精神病患者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促进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就业。
卫生部门:负责精神卫生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加强对精神病医院的业务指导和医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与有关方面配合,共同做好精神病患者治疗工作;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的审核、报销、拨付工作。
残联:组织精神病患者治疗后的康复训练,协助有关部门对贫困精神病患者进行救助,维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部门:当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财产受到伤害和侵犯时,应按相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以维护精神病患者的正当合法权益。
(三)严格工作督查、强化责任追究。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负起精神病患者的救治和管理责任,确保不因救助救治不及时或管理不到位而发生一起精神病患者纵火、伤人或致人死亡事件。对各级部门落实精神病患者救治救助和监管措施情况,以及职能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和考核。对因工作不力、推诿扯皮、救助管理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倒查;对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